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醫療物料滅菌供應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設立宗旨以促進台灣醫療照護物料滅菌及供應管理專業能與世界水準接軌。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供會員、各醫護機構之醫療照護物料供應滅菌及醫療機構供應中心/供應室,系統化的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作為實務作業及專業資訊交換平台。

2.積極協助醫療機構推動醫療物料供應及滅菌管理作業之成長,並協助人員專業訓練及素質認證,以促進整體醫療品質之提升。

3.針對會員個別需求與權益提供協助服務。

4.作為我國醫療物料供應及滅菌管理的專業代表,擔任相關專業團體的顧問或承接各種研究計畫。

5.主辦或協辦各種醫療物料供應及滅菌管理的國內及國際會議。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一、個人會員
 1.於醫療保健機構相關單位從事相關工作或經驗者。
 2.對於本學會發展具有特殊貢獻、興趣或具專業者。

二、贊助會員
 1.贊助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療保健團體及教育等機構,均得申請為本會
 贊助團體會員,並推派二-三位代表行使贊助團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2.贊助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療保健等相關單位之人員,均得申請為本會
 贊助個人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均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
四、終身會員:凡已具備本會會員身份者,一次繳交二十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將可具備終身會員之資格。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及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第十條 贊助個人會員、贊助團體會員、學生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甄審考試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四條 會員因個人因素無法行使會員職權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含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二人,理事六人)、監事三人(含常務監事一人,監事二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可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大表)之資格。
二、決議會員(會員大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三-四人,分別承辦理事長與理事會決議各項事宜及綜整會務,須為本會會員,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共同推動推展各項專業及會員事務發展工作。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無給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辦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區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當年度新加入之個人或團體會員,於入會時繳納)
 1.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整。
 2.贊助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整。
 3.學生會員:新台幣肆佰元整。
 4.贊助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整。
 2.贊助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整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肆佰元整。
 4.贊助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觀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1月08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26332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