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員(會員代表):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會員(會員代表)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及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贊助個人會員、贊助團體會員、學生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甄審考試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四、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五、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六、會員因個人因素無法行使會員職權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